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毒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90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9年3月8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巷○弄○號住處房間內,以燒烤吸食器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7時1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而查獲,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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