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毒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18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在臺中市○○路○段○○巷○○號四樓之一,以燒烤生煙吸取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月十九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搜索查獲,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被告坦承上情,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一份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本件經核上情屬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