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9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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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9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甲○○
被 告 丁○○
7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9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