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 萬秀冉
劉玉珠
蔡文隆
蔡文忠 相對人 蔡萬來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蔡綺玲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蔡豐安 住新竹市香山區香山里0鄰美森街00之0
蔡宜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綺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零柒元;相對人蔡豐安、蔡宜佑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伍元;相對人蔡萬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萬秀冉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陸元;聲請人蔡文隆、蔡文忠各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玖元;聲請人 蔡劉玉珠 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確定,依前揭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54%,相對人即被告蔡綺玲負擔31%、相對人即被告蔡豐安及蔡宜佑各負擔2.5%、相對人即被告蔡萬來負擔10%;嗣聲請人於第一審判決後就聲請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關於萬秀冉、蔡文隆、蔡文忠上訴部分,由蔡豐安、蔡宜佑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蔡萬來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蔡綺玲上訴部分,由蔡綺玲負擔;反訴訴訟費用(反訴部分係由相對人蔡綺玲提起反訴並繳納反訴裁判費)由萬秀冉負擔15%、蔡文隆及蔡文忠各負擔3%、蔡劉玉珠負擔12%,餘由蔡綺玲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均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請求閱卷費、寄件費、刻印費..等應屬於訴訟案件中聲請人應自行支出之費用,及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繫屬前所支出之謄本費用等,均非屬共益費用該部分請求不予准許,應予駁回,又其請求之謄本費、土地複丈費..等以與卷內資料相符且經聲請人提出收據之部分為列計。又相對人蔡綺玲於本件復具狀聲請確定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額,故就反訴訴訟費用部分併為裁定,即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均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謄本費14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複丈費3,6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謄本費6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複丈費8,6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反訴部分)14,370元由相對人蔡綺玲預繳第二審複丈費(反訴部分)33,600元由相對人蔡綺玲預繳合計27638元(本訴)47970元(反訴)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判決所示比例負擔。本訴部分:相對人蔡綺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907元。【計算式:(12,088+140+3,600)31%=4,907】(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相對人蔡豐安、蔡宜佑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5,485元。【計算式:[(12,088+140+3,600)2.5%]+[(12,088+5,000+3,600)54%1/4]+[(3,150+60+8,600)1/4]=5,485】相對人蔡萬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761元。【計算式:[(12,088+140+3,600)10%]+[(12,088+5,000+3,600)54%2/4]+[(3,150+60+8,600)2/4]=11,761】反訴部分:聲請人萬秀冉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為7,196元【計算式:(14,370+33,600)15%=7,196】聲請人蔡文隆、蔡文忠各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各為1,439元【計算式:(14,370+33,600)3%=1,439】聲請人 蔡劉秀珠 應賠償相對人蔡綺玲之訴訟費用額為5,756元【計算式:(14,370+33,600)1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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