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呂蔚勛 上列聲請人呂蔚勛因與相對人 施建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呂蔚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到院(因票號CH548057之本票非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且已裁定移送本院,故該紙本票與其餘1張本票之標的金額不得合併計算,應就受移送之本票,另行徵收聲請費用)。(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本票號碼:CH548057)
三、請提出相對人施建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本票(票號:CH548057)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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