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債務人 陳詩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111,050元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7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32,517元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