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黃于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12,084元民國106年5月24日5%00284,081元民國104年12月11日5%00310,545元民國102年11月1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