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皓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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