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洪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9,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