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禹豪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禹豪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沒有意見等語,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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