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901號債權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翊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李翊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水費新臺幣340元、電費新臺幣2,281元、清潔費新臺幣1,800元之相關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