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對人 徐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江鳳換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7日起至136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江鳳換邀同第三人 洪吉慶 為保證人,於96年5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5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江鳳換自103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19,3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第三人江鳳換雖已於102年9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等件影本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江鳳換、洪吉慶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4│建│1831.00│10000分之59│└──┴───┴────┴───┴──┴─┴────┴──────┘┌────────────────────────────────────┐│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6│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10│10│平│鋼筋│15│平│全│││24│建平十七街2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混凝│.1│方│││││1號9樓之12│段2-4地│土造│88│88│公│土造│1│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金華段66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共有部分:金華段66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