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6735號、第28441號、第3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欽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施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7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據卷內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足認其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斟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情節、次數等情,且被告前有通緝紀錄,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將來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應予羈押。
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年12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其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被告前曾經通緝,有被告臺灣高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以證明。基上,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案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三、本院衡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均非輕微,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故本院認為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案尚未審結,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黃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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