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受款人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之聲請人,且該支票票面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顯然無從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故本件不得依票款關係請求。)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