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共壹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7450號鑑定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一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