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進發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0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發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嘉義市○區○○街○○○○○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進發前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街○○○號之21」,惟因被告未續租到該處所,爰請求本院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為「嘉義市○區○○街○○○號」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被告既已主動陳明其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而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且其聲請尚無礙於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上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