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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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素真 、 陳文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素「真」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因與所附戶籍謄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