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894號債權人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八堵油料分庫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宇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溢領薪餉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乃國家軍事機關與服役人員間因薪餉溢領所生之爭議,係屬公法上關係,應屬公法事件,本院自無審判權,是本件聲請,尚難准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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