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武吉 、 黃玉桂 、 李富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1068-18、1068-19地號土地及其上4494、4502、4503、450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債務人 蔡堡鐺 、 謝宛靜 、 金煒翔 、 楊衍杏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