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洪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佘尚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71-14、71-19地號土地及其上131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已非佘尚益)
三、相對人佘尚益、第一項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