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75號聲請人 古雅筑 聲請人 沈家弘 聲請人 詹文傑 相對人 朱峯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3月3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有關勞方古雅筑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9萬3675元和解;有關勞方沈家弘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12萬5784元和解;有關勞方詹文傑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9萬2750元和解。資方於106年4月14日將上開金額匯入勞方古雅筑、沈家弘及詹文傑之原薪資帳戶,資方並同時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3月3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勞資雙方同意事項如下:
1.有關勞方古雅筑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9萬3675元和解;有關勞方沈家弘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12萬5784元和解;有關勞方詹文傑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新臺幣9萬2750元和解。資方於106年4月14日將上開金額匯入勞方古雅筑、沈家弘及詹文傑之原薪資帳戶,資方並同時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