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告 林慶鎣 訴訟代理人 陳燕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所有土地出租時並未被第三人占有,出租後承租人有將一部分土地出讓與他人或遭第三人占有之確切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