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彥宏 兼法定代理人 林賢文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秋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偉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偉銪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2,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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