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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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玄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胡銘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