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險消費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謝依庭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固據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1,500元。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萬7,335元、2萬6,0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4萬837元。至上訴人固具狀陳稱本件為非財產權涉訟等語,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自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併此說明。從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
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蔡家瑜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