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0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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