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政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蔡政峰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年7月15日施行。該條項修正前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以上,不論適用新、舊法均構成犯罪,惟新法之法定刑較低,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個人及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且數量不低,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9日刑鑑字第1088020566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5頁),且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一併宣告沒收。至因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修正後)、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淡黃色晶體│19包(含│鑑定結果:│││包裝袋19│19包分別予以編號1至19。│││個)│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1.驗前總毛重104.16公克(││││包裝總重約7.3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6.79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1鑑定:││││(1)淨重49.1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9.03││││公克。││││(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純度約98%。││││3、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編號1至19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4.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