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841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告 康誌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