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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