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 王信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嘉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