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熊育萱熊瑞富胡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所提之釋明文件非債務人熊育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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