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李信雄 被告 高禎陽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