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竊盜等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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