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5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桌峯水電冷│板信商業銀行│93年11月6日│160,000元│0000000││││氣行即韋軒│股份有限公司│││││││達│興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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