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光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光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