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1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鄭再添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鄭崇萾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崇萾(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街000號)於110年4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