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鄒意昌 被告 魏武鄉 新竹縣○○鄉○○路○段○○○巷○○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7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