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號原告 王昱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原告應具狀將被告機關更正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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