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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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泛稱前訴訟程序法院未為實質審理選舉訴訟,至於該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