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原告葉○○(年籍姓名資料詳卷)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年籍姓名資料詳卷)被告葉○○(年籍姓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4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6415號家暴傷害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被告葉○○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新台幣伍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前一次給付全數金額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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