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867號聲請人丁○○
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丙○○
二樓聲請人戊○○
二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
4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24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上訴及追加之訴及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50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5,750元、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26,730元(聲請人雖繳納27,000元,惟其於二審追加訴訟標的金額1,800,000元,依法應繳裁判費為26,730元,溢繳部分聲請人得向本院聲請退還,而不應由相對人負擔)、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4,000元,合計196,980元(第三審裁判費則由相對人支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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