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65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6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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