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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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林燈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林燈煌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被繼承人林燈煌之繼承系統表。
(一)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燈煌之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足以證明被繼承人林燈煌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
(一)所謂「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係指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人選: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所謂「無親屬會議」,係指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且其他血親及姻親親屬亦無法補足以組成親屬會議之5人;或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不足5人,且其他血親及姻親親屬亦無法補足5人。
(三)所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係指經有召集權人召集親屬會議,而未能於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相關證據例如:親屬會議紀錄、通知親屬會議會員之開會通知單(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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