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文玲 告訴被告吳宏仁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3號被告吳宏仁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宏仁於民國107年4月14日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特種警備車,沿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與清水路口時,其行向之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應注意減速接近、小心通過,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 適林原正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文玲,沿清水路由北往南行經上開路口,因未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與吳宏仁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陳文玲因而受有右鎖骨骨折及右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文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檢察官高永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