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陳羽柔 債務人 陳慶 債務人 陳美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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