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林瑞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杏芬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3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