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誼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誼宏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期滿簽結,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期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碎塊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3800公克),此有該院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00900366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卷第1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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