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及說明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1請求被告「應將密封在牆壁裡
通到水溝之水管接好回復原狀」之真意為何?請以「圖示
」說明之。又該項工程之施作費用為何?請檢具相關工程
專業人員出具之估價單。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2請求被告「應將後院無排水地
方施作明管,直通到屋前水管」部分,究應如何施作?施
作之距離為何?請以「圖示」說明之。又該項工程之施作
費用為何?請檢具相關工程專業人員出具之估價單。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97年、98年因颱
風來襲之損失(花費)」部分,該部分之損失金額各為何
,請提出相關單據供參。
(四)原告訴狀記載可到庭作證之水電「李先生」,其真實姓名
及地址為何?
二、依原告訴狀記載,196號房屋雖為被告乙○○所有,但自76
年以後即出租予他人使用,目前似仍出租於第3人經營「真
川味」,且切開水管者似為承租經營「真川味」之第3人所
為,倘上開事實為真,則原告以「乙○○」為被告,起訴對
象是否有誤?又承租經營「真川味」之第3人姓名、地址各
為何?
三、請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