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甲○○
己○○地○○庚○○丁○○
癸○D○○宙○○辛○○原告午○○法定代理人辰○○
天○○原告黃○○
玄○○寅○○C○○壬○○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昌榮 原告子○○法定代理人丑○○
宇○○原告A○○法定代理人B○○
戌○○原告申○○
酉○○巳○○戊○○丙○○
樓亥○○上二十四人訴訟代理人未○○被告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855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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