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聖迪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聖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聖迪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又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犯傷害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述案件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70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